《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五条 “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业务需要,向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

1、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在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予以确认,并出具《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
2、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携带《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鉴委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其中职业病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申请向市劳鉴委提出。
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无法继续使用需要重新配置的,需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3、工伤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协议配置机构,并持《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办理配置手续。
4、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可以持原《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确认书》自主选择协议配置机构进行更换。
5、工伤人员配置假牙等辅助器具的,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配置,配置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规定的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