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20日公通字〔2012〕5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暂停驾校受理报考申请的规定》(长公交发〔2014〕51号)第一条至第四条:“一、对在月度综合考评中各科目考试综合及格率排名末位的驾校予以暂停受理报考申请1个月。二、对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驾校,视情形给予暂停受理报考申请1至3个月。三、驾校发生帮助身体条件不符的考生通过身体检测或贿赂考试员以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安排他人代替考生参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均按参与买卖驾驶证进行查处,并视情节给予暂停受理报考申请1至3个月。四、每季统计一次1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对存在一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比例超过千分之五的驾校,予以暂停受理报考申请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