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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实施编码:11430200MB15510747343101604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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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8680840;0731-28682662

    0731-28680840;0731-2868266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8680806

    0731-28680806

受理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株洲市民中心(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二楼H区(建投审批办理区)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小时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审核

2个小时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

办结

2个小时

准予备案的,制作备案回执并邮政送达;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结果。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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