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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实施编码:11430700MB1645409P343101603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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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6-7224362

    0736-7224362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7873015

    0736-7873015

受理条件

1、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1)单位应当提供(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纠纷调解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68号常德市生态环境局8楼法规与标准科815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受理条件,申报资料齐全。

审核

1个工作日

申报要件齐全,主管单位意见明确。

办结

1个工作日

申报程序完整,各环节负责人已签署具体意见。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4号

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8号

第九十六条: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调解协议书 查看结果样本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纠纷调解吗?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纠纷调解,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