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员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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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汝城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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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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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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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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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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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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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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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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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198055
0735-8198490
辖区内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员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32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06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06月0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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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符合资质 |
初审 |
10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3个小时 |
分管领导审核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局长审批 |
上报 |
1个小时 |
上报市卫健委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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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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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