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展示展演许可内容;鳄鱼类物种;长江江豚、中华白海豚、斑海豹、中华鲟、海龟、鼋、白鱀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等珍稀濒危物种须报省级审批外,其余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且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已委托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审批。 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方法、期限、工具、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3.申报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