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2号)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合并、分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合并、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分立的原因,合并、分立后新设或者续存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内容;(2)股东会同意合并、分立的决议;(3)合并、分立后公司章程;(4)原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合并、分立后新设或者续存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6)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7)合并、分立后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8)合并、分立后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9)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合并或者分立的相关决议文件;(10)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