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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实施编码:TE4306000CLJJSGL0140001200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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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建设管理部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0-3305986

    0730-330598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0-3305990

    0730-3305990

受理条件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通关服务中心新港区政务服务中心A30;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8:30—12:00,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受理

办结

1个工作日

发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 号
全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第6号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

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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