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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实施编码:114301224449929607443102006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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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收购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望城区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100792、88175948,网络:http://222.247.60.75:7008/wc_jszx/visitor/index.html

    0731-88100792、88175948,网络:http://222.247.60.75:7008/wc_jszx/visitor/index.html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网络:http://www.wangcheng.gov.cn/zmhd/

    0731-12345,网络:http://www.wangcheng.gov.cn/zmhd/

受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且持有养殖证,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98号雷锋政务超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a)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备案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b)对照申报材料清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备案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c) 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办结

1个小时

①根据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现场验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③提出申请材料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检查评定报告。 ④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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