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方案;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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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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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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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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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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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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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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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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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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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24992
0734-5825818;12345(县境内直拨);0734-5824101(县境外直拨)。
注:不在12345前加0734,否则会拨到衡阳市12345热线去
(1)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 (2)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方案; (3)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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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1个小时 |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住建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审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
审批 |
2个小时 |
符合法定条件 |
办结 |
1个小时 |
对准予行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签发许可文书;对不予许可的,将其申报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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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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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意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