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九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4、《湖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湘司发〔2017〕1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五)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