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必须清楚并遵守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申请项目必须有合理且充分项目来源。4、申请人必须承诺依据申请事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5、申请人必须承诺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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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资兴市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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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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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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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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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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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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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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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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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3324677
资兴市政务服务中心:0735-3332531
1、申请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必须清楚并遵守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申请项目必须有合理且充分项目来源。4、申请人必须承诺依据申请事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5、申请人必须承诺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
资兴市阳安路5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58号林业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核准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查验申请材料。按法定条件、标准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1、 材料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局分管负责人复审。 |
审批 |
4个工作日 |
1、材料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签复审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审定申办材料。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审定复审意见。根据结论和意见,结合全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3、办结。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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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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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