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7)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