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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实施编码:1143030200622210604000711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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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雨湖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8231837

    0731-5823183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201058

    0731-58201058

受理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7)无子女。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滨湖路窑湾街道雨湖区民政局1203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真实、齐备、规范

审核

18个工作日

真实、齐备、规范

办结

1个工作日

真实、齐备、规范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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