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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3108E20001070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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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8955569

    0731-889555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8955386

    0731-88955386

受理条件

一)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 2.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4.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5.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6.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7.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8.如所设卫星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 (二)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除符合(一)中第3、4、5、6、7、8、9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 2.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频率使用许可; 3.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频率使用许可;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 (三)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卫星地球站进行通信; 3.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A6;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 全年: 上午9:00 — 12:00 ;下午13:30 — 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

形式审查

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申请人与所加盖的公章一致。

材料审查

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权限。

决定

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权限,审批程序合规。

办结送达

3个工作日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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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查看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查看结果样本

1.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是否都需要进行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因此,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都需要进行频率使用许可审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因此,除单收卫星地球站外,组建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均需进行审批。

3.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如何收费?

答: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都涉及使用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