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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实施编码:11431226006662179R3432011702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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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麻阳县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45-5882935

    0745-5882935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5829316

    0745-5829316

受理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滨河社区建设南路(西)045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窗口(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南加油站对面)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

审核

1个小时

符合干预教育规定,材料准确,情况属实

审批

1个小时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办结

1个小时

情况属实,符合干预规定,材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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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本人到现场

必须现场确认是否是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