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体为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已依法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无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的,需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3.申请听证的,已完成听证,有听证笔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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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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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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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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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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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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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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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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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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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7245512
0734-12345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体为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已依法告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无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的,需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3.申请听证的,已完成听证,有听证笔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环城西路215号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1
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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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制定《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暨听证告知书》 |
2个工作日 |
(1) 审查法律条文适用正确与否; (2)是否告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时限要求 |
组织听证 |
2个工作日 |
(1)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听证会后7天内做出《听证纪要》,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 (2)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
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表》 |
5个工作日 |
(1)收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2)审查法律条文适用正确与否。 |
市政府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并公示 |
3个工作日 |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公示期为10天。 |
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
2个工作日 |
1)审查法律条文适用正确与否; (2)是否告知申请人不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法律救济途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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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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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个工作日 |
合同约定服务时限 |
政府采购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