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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实施编码:11430482MB1D0373113000123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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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卫生健康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398586

    0734-739858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的其它建设项目。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政务中心二栋五楼6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5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第46号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 查看结果样本

中介服务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 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说明 收费说明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个工作日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