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的用地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用地。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划拨地供地政策、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符合城市规划。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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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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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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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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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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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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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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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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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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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6282006
0734-7858291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的用地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用地。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划拨地供地政策、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符合城市规划。
祁东县县正西路345号3楼301号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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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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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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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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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