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受理条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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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汉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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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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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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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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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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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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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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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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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2880319
0736-2865110
暂无受理条件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龙阳中路65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所需补正材料并限期补齐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要求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准予许可;反之不予许可。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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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