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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增加产品品种)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471R2000120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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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增加产品品种)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907

    0731-8221390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申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初审

3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5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批

3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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