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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般流程)

实施编码:11430581MB1E20778X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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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般流程)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武冈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9-4243290

    0739-42432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9-4211587

    0739-4211587

受理条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武冈市水云路(门牌号暂无)消防大队1楼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齐全,所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审核

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第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审批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第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文书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检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核查,发现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没有消防验收或竣工备案手续能申报开业吗?

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消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消防部门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一项中“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消防部门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将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九条第二至七项内容实施检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将公众聚集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如遇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是否可以不采取告知承诺管理?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