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 项目使用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完成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后,于拟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报告,并填写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一式三份)。 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代建合同登记 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代建合同备案申请报告,填写好备案申请表,并附申请备案的代建合同(一式十二份)。 备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备案申请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