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三)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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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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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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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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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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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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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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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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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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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098
0731-82212345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该品种的药品注册证。 (三)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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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当场不能受理申请材料的,在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资料签收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7 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自行到省局政务窗口缴费窗口缴费或网上转账,开具发票后向省局政务窗口药品注册受理窗口提供发票原件进行登记。(缴费发票未登记前审批时限暂停)。 |
审查 |
55个工作日 |
处室经办人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的理由。 |
行政审核 |
3个工作日 |
处室负责人对审查内容进行行政复核;符合审核要求的,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送签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并转交分管局领导。 |
行政审定 |
2个工作日 |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送签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在《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送签件》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
制证与送达 |
0个工作日 |
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的,由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按规定打印正式的《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并交省局政务窗口并寄送国家局信息中心;省局政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同意的,由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省局政务窗口,由省局政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局政务窗口同时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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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四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理工作:(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第八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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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