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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785200012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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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卫生健康委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57

    0731-8221305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7-F09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材料信息目录,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

初审

16个工作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审核

5个工作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审批

5个工作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办结

2个工作日

程序合理、审签完备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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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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