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签订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中,进出口技术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限制技术,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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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商务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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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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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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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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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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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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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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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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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87200 0731-82289537 0731-82287052
0731-82212345
拟签订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中,进出口技术属于《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限制技术,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4-A05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告知申办人结果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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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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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