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缴款凭证 2.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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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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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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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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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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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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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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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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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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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产局 0745-3322881
县住建局办公室 0745-3224108
1.银行缴款凭证 2.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溆浦县城南行行政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大厅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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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
1个小时 |
监督维修资金的交存 |
限期整改 |
22个小时 |
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
验收 |
1个小时 |
整改验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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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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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报告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