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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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桂东县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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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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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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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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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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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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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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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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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712366
0735-8620755
企业或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桂东县政务中心二楼B区综合业务窗口(桂东大道东100米)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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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6个小时 |
材料标准化审查 |
审核 |
10个小时 |
材料标准化审查 |
办结 |
8个小时 |
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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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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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 |
第一条: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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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