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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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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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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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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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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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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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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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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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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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6361719
0731-26323130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 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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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2个小时 |
符合标准 |
办结 |
12个小时 |
符合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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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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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