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企业编制完成《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由方案审查组织人员初核通过,决定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 2、《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需按照下发的编制大纲完成,并附相关图、表件,并符合初核要求。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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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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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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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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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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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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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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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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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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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7620297
0730-7629179
1、矿山企业编制完成《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由方案审查组织人员初核通过,决定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 2、《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需按照下发的编制大纲完成,并附相关图、表件,并符合初核要求。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天鹅路69号自然资源局204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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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初审相关资料 |
审核 |
7个工作日 |
专家组审查意见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科室及专家组意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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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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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