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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实施编码:11431224006658460L400080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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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溆浦县教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溆浦县教育局办公室0745-3324133

    溆浦县教育局办公室0745-3324133
  • 监督投诉方式

    溆浦县教育局监察室0745-3331355

    溆浦县教育局监察室0745-3331355

受理条件

1.突出贡献个人   (1)教育系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在学校管理、办学质量、教育教学等方面业绩突出,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具有市级特级荣誉称号,在市级及以上范围产生较大影响的教育工作者。   (2)社会各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心系教育,积极行动,关心支持学生健康成长,在教育界及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2.突出贡献集体   为教育事业发展、推动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为提升教育品质内涵,助力学生健康成长作出卓越成绩,对教育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街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等。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城南行政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2办理时间

全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公布奖励条件

1个工作日

按文件要求下发

学校摸底上报

1个工作日

摸底无遗漏

学校初审

1个工作日

初审材料真实齐全

审核

1个工作日

资料是否齐全

公示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归档并下达通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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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表彰的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评选结果大约多久可以公布

35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