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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实施编码:1143032100623057914000711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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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县民政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7711918

    0731-5771191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7881538

    0731-57881538

受理条件

6.1 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6.2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3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6号湘潭县政务中心二楼西厅12号县民政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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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审核

25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办结

3个工作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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