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为认定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申请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报人为株洲市荷塘区户籍或在株洲市荷塘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对象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 3.如实填写文物认定申请表。 4.认定对象来源合法。 5.认定对象未经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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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湘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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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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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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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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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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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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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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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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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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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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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7217729
0731-57776991 0731-57336135
1.申报人为认定对象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申请可移动文物认定的申报人为株洲市荷塘区户籍或在株洲市荷塘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对象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 3.如实填写文物认定申请表。 4.认定对象来源合法。 5.认定对象未经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认定
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849号,县文旅广体局410室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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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4个小时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审核 |
14个工作日 |
符合办理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 |
办结 |
4个小时 |
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证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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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
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