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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实施编码:11431026794710206P543109912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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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汝城县三江口瑶族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8400089

    0735-840008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8400066

    0735-8400066

受理条件

《汝城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汝政办发[2013]25号第十三条临时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1.因患重特大疾病且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自付部分仍然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十八条(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三)大额费用住院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1)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一次性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一次性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城乡低保、五保人员。第十九条 年度内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三江口瑶族镇人民政府1楼民政办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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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审核

10个小时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办结

10个小时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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