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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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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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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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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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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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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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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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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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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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7800722
0731-57336139
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6号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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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许可,核发审批文书;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出具《不准予决定通知书》。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书或《不准予决定通知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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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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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结果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