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 2、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信息化项目; 3、项目已纳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外新增项目; 4、项目已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5、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6、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编制,并符合形式要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