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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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财政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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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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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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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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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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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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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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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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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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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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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78
0731-82212345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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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相关信息符合填报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变更或者执业许可注销要求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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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二)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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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