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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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桂东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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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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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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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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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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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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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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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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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623261
0735-8627110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观前路8号(桂东县看守所办公室)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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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受理--办结--审核 |
审核 |
1个小时 |
受理--审核--办结 |
办结 |
1个小时 |
受理--审核--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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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2月29日公安部令第98号,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