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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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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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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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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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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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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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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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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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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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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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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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682224
0731-55682230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市民之家一楼A区综合服务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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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查看材料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即可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备案登记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