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入住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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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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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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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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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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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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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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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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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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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215589
0734-5225376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与入住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
衡东县洣江大道1号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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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6个小时 |
符合要求 |
审核 |
12个小时 |
符合要求 |
办结 |
6个小时 |
符合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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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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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回执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