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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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资兴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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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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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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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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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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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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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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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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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3322567
0735-332256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82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资兴市阳安西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5-7号运管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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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依法依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
审核 |
0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对审核作出的决定许可予以依法依规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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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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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