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雁峰区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4-8223518
0734-8799138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蒸湘南路133号政府大楼七楼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