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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实施编码:11431023006550329H443072002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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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原(良)种场的确认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5999130

    0735-599913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5535062

    0735-5535062

受理条件

具有县级水产良种场资质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兴大道486号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农业农村局A07、A08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1) 对申请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渔政监督管理站审查。

审核

3个工作日

(2) 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申请的水产原种场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审批

3个工作日

(3)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水产原良种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电话通知申请人;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 经领导签署的申请书上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审批

办结

2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46号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业发展需要、自然条件及水产种质资源的特点,合理布局和组织建设水产原、良种场。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选育水产品种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生产者提供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水产原、良种场。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4〕7号

第二十一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每五年复查考评一次,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应于其验收合格期限(5年)届满前3个月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组织复查小组对到期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表(附件2)执行。对复查合格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省级原、良种场资格。对复查中发现保种、选育、质量安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连续两次无故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按期接受复查的单位,可以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暂缓期内中止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九条: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以下程序验收:(一)申报。原、良种场所在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验收所需的材料。(二)组织验收。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审委会秘书处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审委会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3~5人验收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相结合方式,对各项内容逐项进行综合考评。(三)整改。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本年度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验收。(四)结果公布。综合考评结果经审委会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公示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授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及牌匾(有效期五年)。第五章 监督管理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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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原(良)种场发文确认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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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对水产原(良)种场确认?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湘牧渔发〔2014〕54号)附件2《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第六条 验收程序 1.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审核有关材料,认为符合基本条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3-5位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实地考察、现场提问等方式,并根据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进行考评,考评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 2. 市级水产良种场验收:按照省级原(良)种场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验收成员中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2人,验收合格后,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