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申请; 2.法人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或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文件及目录及全文复印件。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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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韶山市档案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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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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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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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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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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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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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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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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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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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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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682132
0731-55684186
1.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申请; 2.法人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或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文件及目录及全文复印件。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遵义路2号中共韶山市委党史研究室4楼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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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发现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存在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形,决定是否受理。 |
初审 |
5个工作日 |
审核是否符合代保管、收购、征购条件,制定征收方案,确保被征收对象知情权。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根据批准的决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代为保管、收购、征购补偿标准。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做出是否代为保管、收购、征购决定。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办理登记手续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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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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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通知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