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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实施编码:11430000MB169231XX200083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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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市场监管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12315

    0731-1231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45

    0731-12345

受理条件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文件要求,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前述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9楼93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9楼932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基本材料

办结

119个工作日

基本材料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第11号

第三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者为其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七)严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对国家机关中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第175号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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