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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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西洞庭西湖管理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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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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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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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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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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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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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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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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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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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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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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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7508585
0736-750887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迎丰大道1488号办税服务厅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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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全年,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查看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资料是否齐全 |
审核 |
2个小时 |
查看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资料是否齐全 |
办结 |
2个小时 |
查看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资料是否齐全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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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暂无结果样本 |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