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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

实施编码:LY430481006294345K4432017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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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耒阳市管理部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4-12329

    0734-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12345

    0734-12345

受理条件

备注:其他各市州公积金中心的受理条件以各市州公积金中心官网公布的为准。(省直公积金中心除外) 1.职工及配偶自筹资金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贷款未结清的,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因偿还配偶婚前购房贷款本息的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办理。有过“月对冲”还贷的在终止“月对冲”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以内提取一次。 3.每次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受委托银行已还贷(不含对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在“月对冲”之后仍有住房公积金剩余,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的商贷月供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受委托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5.已执行长租核减政策的职工家庭,再次在长沙市(不含浏阳、宁乡)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核减1套。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水拾路与新城一路交汇处广厦名都A8号楼;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小时

资料齐全

办结

5个小时

资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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