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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实施编码:11430281006210236T4000709110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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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业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醴陵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7617237

    0731-2761723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7628538

    0731-27628538

受理条件

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漉浦大道25号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人口大队办证大厅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朱亭派出所户籍室一楼(渌口区朱亭镇马桥村)、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河西派出所户籍室一楼(渌口区龙船镇花石村镇政府院内)、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派出所户籍室一楼(渌口区南洲镇建佐湾村镇政府院内)、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淦田派出所户籍室一楼(渌口区淦田镇淦田村)、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派出所户籍室一楼(渌口区渌口镇文明路)。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04月30日~10月0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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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

1个工作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审批

14个工作日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

14个工作日

(1)公开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发放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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