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之一,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开具户籍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