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经营期限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的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经营期限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合伙协议备案,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期限备案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章程的备案,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的事项;经营期限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的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联络员的备案;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登记联络员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合伙协议备案,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期限备案的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登记联络员备案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在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代表备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