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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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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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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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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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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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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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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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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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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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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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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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8995261
0731-12345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湖南省长沙市湖南湘江新区湘江新区麓谷大道668号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新厅三楼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8-8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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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提交的材料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提交的材料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提交的材料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2.《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无